福州闽清法院:受老赖所托担任法定代表人 签字担保被诉还款60万 |福州审判观察
田某本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,受公司股东所托担任法定代表人,代表公司签字担保,却被告上法庭,要求连带还款60万元。近日,闽清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,判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,田某不承担责任。
原来,公司股东刘某是失信被执行人,按规定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,于是聘请了平时和他有些交情的田某做公司法定代表人,承诺每月支付田某工资并表示公司债务与田某无关。田某碍于朋友情面,心想自己只是代表公司,应该没有太大风险,便答应刘某的请求。2016年4月,刘某向张某借款6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所欠债务。张某考虑到刘某是失信被执行人,便要求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,并且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。于是刘某便让田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。之后,刘某未能按时偿还张某的借款,甚至玩起了失踪游戏。无奈之下,张某便将刘某、公司和田某一并告上法庭,要求田某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。
庭审中被告田某辩称,自己是公司聘请的法定代表人,签字只是职务行为,不应该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。张某则认为,田某是个成年人,在担保人处签名,应该对签字担保的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,要承担还款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田某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公章旁签字,符合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,判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,田某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。判后,田某意识到自己承担的风险太大,立刻要求解除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。
法官提醒:法定代表人有其法定的职责和职能,若超出法定代表人职责范围,也要承担责任。切不可像田某一样,糊里糊涂受雇担任法定代表人,其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超过他的可承受范围。
福州法院审判观察,来源:福州法院网,
作者:池明霞